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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姚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275号罪犯姚虎,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4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2005)崂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7月和2012年4月各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九年三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姚虎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虎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