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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智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智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03号罪犯徐智宏,男,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安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智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14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智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获得2012年度“劳改积极份子”,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智宏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踏实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自学遵守各项临界规纪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能积极参加生产,自学维护正常有序的改造秩序,服从安排,踏实劳动,积极完成各种劳动任务,态度端正,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本院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徐智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的犯罪情况、服刑表现、缴纳罚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智宏减去余刑,原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