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县法大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曾涛与李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涛,李群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大民初字第45号原告曾涛,男。被告李群辉,男。原告曾涛诉被告李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群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涛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000元,当时已立字为据,承诺于2011年5月5日前偿还。后被告只偿还了2500元,余款24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4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群辉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5日,被告李群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曾涛借款人民币27000元,并出具“借款凭据”交由原告收执;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500元,余款24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偿还。近年来,由于被告更换了手机号码,原告无法联系被告,遂于今年3月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于2011年4月5日向原��借款人民币27000元,后偿还了250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24500元,予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该借款,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并依法作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群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涛偿还借款人民币2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被告李群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琛审 判 员 黄镜泉人民陪审员 罗国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