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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8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皓阳与武肖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皓阳,武肖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8094号原告黄皓阳,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寒杰,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华敏,北京市友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肖桢,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皓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肖桢(以下简称被告)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X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肖桢名下X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诏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