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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一八八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八八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北京一八八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宇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彦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委托代理人张昌倩、黄嘉慧,均系该司职员。原告北京一八八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八八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八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彦声、陈宇,被告网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昌倩、黄嘉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一八八公司诉称:原告是在北京注册从事网络科技服务的专业公司。“188财富邮”是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注册号:51××837)。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以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开办网站,进行经营活动。由于被告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原告公司的持续经营活动产生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www.188.com网站上以及其他与www.188.com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188财富邮标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网易公司辩称:一、被告合法拥有“188财富邮www.188.com”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合法使用涉案商标。1、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第7155550号“188财富邮www.188.com”商标已于2012年4月14日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8类;2、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将“188财富邮www.188.com”这一注册商标授权给被告使用,被告有权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电子邮件等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二、被告“188财富邮www.188.com”商标标识的服务与原告“188财富邮”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被告的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三、原告试图以对“主持计算机网站”服务的商标专用权而排斥被告的网站建设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早在原告申请注册第42类“188财富邮”商标之前,被告就已在先使用“188财富邮www.188.com”商标且使该商标具有了较大的影响力,原告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了被告的商标权,被告对此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综上,被告使用“188财富邮www.188.com”商标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行为,不仅没有损害原告的商标权,反而是原告注册“188财富邮”相关商标、域名和利用这些商标、域名提供服务的行为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恳请法院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八八公司于2008年11月经核准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赵小平于2011年1月14日注册了第51××837号“图(略)”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法律服务、服装设计、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止。2012年3月20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一八八公司。2012年8月21日,一八八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宇律师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月27日,该公证处出具(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521号公证书一份,内容如下:同月21日,代理人陈宇会同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作如下操作:1、输入www.188.com进入网易公司经营的“网易188财富邮”网站首页即邮箱登录页面,该页面左上角有“图(略)”标识,左栏有“网易188财富邮”字样;2、点击首页右上角“邮箱介绍”进入分页,页面载有“快速、专业、安心、尊贵的188财富邮”的“功能特点”介绍文字;分页“邮箱类型”有“商务邮箱首选”、“18g超大容量(另送6.99g免费网盘)”、“服务费30元/月”等“财富如意”产品推荐,下方有“我要购买”可点击,右栏有“订购咨询”、“团购优惠”的“在线咨询”浮动框;3、分别选择“财富1000”、“财富2000”、“财富如意”、“财富至尊”四类产品,简介中均显示有不同服务费、不同容量免费网盘赠送,右栏亦显示有上述“在线咨询”浮动框;点击“我要购买”,显示可通过电话注册、页面注册方式购买服务;4、点击邮箱登录页面分页“与免费邮的区别”,显示“38g超大邮箱、18g网盘空间”、“订购热线”等内容。上述“网易188财富邮”网站页面左上角均显示有“图(略)”标识。庭审中,一八八公司明确网易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1、网易公司在其开办和主持的www.188.com网站每一页面(左上角)突出使用188财富邮标志,这属于在与一八八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相同的范围内使用一八八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范围;2、网易公司推出的收费邮箱中承诺向消费者赠送3g至18g不等容量的免费网盘,属于在与一八八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内使用一八八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3、网易公司在网站页面提供实时在线订购和团购优惠服务,属于在与一八八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内使用一八八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4、网易公司通过网站提供收费邮箱服务属于在类似服务内使用一八八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一八八公司另提供《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及“188财富邮”网站(www.188caifuyou.cn)首页打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其使用已经注册的“图(略)”商标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上述证书及网页打印件显示,一八八公司于2012年8月申请注册了域名188caifuyou.cn、188caifuyou.net,并在www.188caifuyou.cn网站上提供188财富邮自动跟进系统、在线订单系统、联署营销系统服务,首页左上角上使用了“188财富邮”字样标识。网易公司以上述证据仅为网络打印件为由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另查明一,网易公司于1997年6月经核准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另查明二,案外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12年4月14日注册了第7155550号“图(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第38类的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电子信件、电子邮件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4月13日止。同年11月,该司出具《证明函》称上述第7155550号商标自取得之日起许可给网易公司使用。另查明三,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已撤销对其原委托代理人卢彦声、陈宇的授权,另授权委托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静波、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军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公证书,被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函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八八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第51××837号“图(略)”商标,该商标尚在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及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一八八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网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网易188财富邮”网站(网址www.188.com)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在该网站首页及其他页面中突出使用了“图(略)”标识,上述标识的使用应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即网易公司在涉案网站中使用“图(略)”标识是否构成对一八八公司“图(略)”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网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网易188财富邮”网站突出使用了“图(略)”标识,该标识包含与一八八公司商标相同的“188财富邮”文字,两者足以认定构成近似;但从一八八公司公证书访问该网站网页内容来看,网易公司通过“网易188财富邮”网站旨在向消费者提供收费的电子邮件服务,虽然公证书显示消费者购买各类收费邮箱时将同时获赠免费网盘服务,网页亦显示“订购咨询”、“团购优惠”的“在线咨询”浮动框,但现有证据并无显示网易公司在其向消费者提供的网盘或在线订购等服务所涉网页上亦突出使用了“图(略)”标识,上述网盘、在线订购服务仅作为邮箱产品介绍、推销的附属内容或购买方式,并未明显超出该网站提供电子邮件服务这一服务内容,故网易公司在“网易188财富邮”网站上提供的服务类别应认定为第38类的“电子邮件”。至于一八八公司是否已注册相关域名并使用涉案商标从事商业活动这一事实,一八八公司仅提供相关网络打印件,未能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核对,亦未当庭申请上网核实,故本院对一八八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采信。即使该主张属实,涉案商标侵权中判定相同或类似服务仍应以一八八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准。一八八公司“图(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法律服务、服装设计、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与网易公司网站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相比,两者既不相同亦不类似,因此,网易公司在其网站使用“图(略)”标识,并不构成对一八八公司“图(略)”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八八公司主张商标侵权于法无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一八八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北京一八八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宙轲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李福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春珍邓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