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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雷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雷某,女,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魏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