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执减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李旭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317号罪犯李旭,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8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2010)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以(2010)青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十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李旭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旭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