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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都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古某某与廖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古光永;廖前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都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古光永。被执行人廖前前。申请执行人古光永与被执行人廖前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都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前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古光永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执行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都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谭明松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