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任丘市弘福车业有限公司、张国俊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丘市弘福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催字第12号申请人:任丘市弘福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占柱。申请人任丘市弘福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银行白马湖支行号码为313000512866662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贰年壹拾壹月贰拾壹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叁年零伍月贰拾壹日,出票人为杭州萧山金轮自行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鸿泉机械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杭州建明冷轧带钢有限公司、台州东新密封有限公司、自贡市新捷碳素有限公司、自贡意科碳素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泰浩达碳材料有限公司、任丘市弘福车业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任丘市弘福车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隽虹审 判 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