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登龙与向和平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刘登龙。被执行人向和平。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向和平名下银行存款121432.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高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