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赵坚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坚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299号罪犯赵坚勇,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1月15日,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2006)李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7月和2012年4月各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五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赵坚勇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坚勇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