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郭XX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X供电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汉族,住旬邑县排厦社区。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X供电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补缴失业保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失业保险金,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6412.5元,申请执行人放弃由被执行人为其补缴200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失业保险,同时被执行人已履行拖欠申请执行人工资6683.69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6元,该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旬劳人仲案字(2012)第2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房峥嵘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花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