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嵊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与一景路十字路口处的嵊州市农村合作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趁无人之际,分九次取走钱某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中的现金13500元。当晚被告人周某将此事告诉其妻马某,被告人马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将大部分赃款转移至其及家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丰收卡内。2013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向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从被告人马某处扣押人民币135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马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对账单和账单交易明细,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投案自首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违法所得的赃款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两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章国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杰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