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赵某甲。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系被告孙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何某,三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取名赵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和文化程度差异,常常无法沟通,并常闹矛盾,偶尔打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孙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无破裂,双方因为误会产生的离婚之诉。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赵某甲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续费收据一份,内容为:(1)付款人孙某甲,(2)户名孙某甲,(3)收费内容转账手续费,(4)应收金额2元。证明被告给其弟汇款,原告并不知情,被告故意隐瞒,未尽到夫妻忠诚的义务。2、住院记录及补偿单和门诊统筹补偿单六份,内容为:原告父、母亲和孩子住院和收费情况。证明被告并未关心原告亲人和孩子。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孙某甲质证认为,证据1不知道这事,不属事实;证据2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认可属实。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的内容体现出被告没有尽到夫妻忠诚的义务,故对证据1不予采信;证据2证明了所证之事实,故对证据2予以采信;证据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真实体现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孙某甲当庭未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取名赵某乙,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和吵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查,原告于2012年12月起诉至三原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诉讼中,原、被告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互谅互让,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但原、被告之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和打闹,加之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性格差异较大,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至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一节,由于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孩子由原告抚养较为妥当,被告支付适当的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甲和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孩子赵某乙由原告赵某甲抚养至孩子18周岁,被告孙某甲支付每月抚养费150元至孩子18周岁(从2013年9月1日起,每月1号给付当月抚养费)。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代理审判员 惠 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