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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杨国意与张水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意,张水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杨国意。被告:张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意与被告张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