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吴泳泽、冯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吴永泽,冯瑞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负责人:陈春汉,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成,该支行职员。被告:吴永泽,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冯瑞珍,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吴永泽、冯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东明人民陪审员 黄 岷人民陪审员 沈绍棠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