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4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卢德林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104号罪犯卢德林,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4日作出(1998)雅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0日作出(1998)川刑一核字第459号刑事裁定,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30日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2年11月1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1年5月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217号、(2010)雅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7分的奖励。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标准考核分统计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德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任华芬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