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吕虎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虎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01号罪犯吕虎生,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虎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吕虎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5个,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吕虎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吕虎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虎生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2日止,原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已交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