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宏全与山西正泰恒晟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史应荣、新泰华源焦化有限公司、山东华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宏全,山西正泰恒晟贸易有限公司,史应荣,新泰华源焦化有限公司,山东华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宋宏全,又名宋鸿全,男,寿阳县人。被告:山西正泰恒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之友,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史应荣,男,寿阳县人。第三人:新泰华源焦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宏全诉被告山西正泰恒晟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史应荣、新泰华源焦化有限公司、山东华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宏全于2013年7月30日以第三人新泰华源焦化有限公司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新泰华源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宏全撤回对第三人新泰华源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增光审 判 员 要志斌人民陪审员 刘景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婷(校对人: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