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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与郑炽彬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332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郑炽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廖名宗,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成胜,该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炽彬,男。委托代理人许文浩,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美,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炽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炽彬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问题。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大鹏劳动办信访室《劳资纠纷信访受理表》,其中由劳动办填写的初步调解结果栏目中填写的内容为“用人单位坚决要求员工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名,不签字不让员工返回厂里上班。员工不同意签字,协调无法达成一致,厂里不同意员工回厂上班,对其进行停工处理。”可以确定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要求郑炽彬确认违规处理书,而郑炽彬不同意确认,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遂对郑炽彬进行停工处理的事实。且经大鹏劳动办信访室进行协调仍然不能解决。经核查,一、二审程序中,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并未提供郑炽彬确实存在旷工的相关依据及针对郑炽彬提出的抗辩理由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而形成的调查报告,亦未提供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以证明因此而对郑炽彬作出停工处理的合法性。因此,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在没有明确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对郑炽彬进行停工处理,而导致郑炽彬处于无法正常上班的事实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郑炽彬的客观事实状态,符合上列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郑炽彬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成立。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付郑炽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服务金的问题。经核查,双方约定的年终服务金支付条件是按C类年资满一年者可获15天年终服务金,未满一年者按进职日期的比例计算应得服务金,满两年或以上者最多可获30天年终服务金。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以郑炽彬表现不好存在旷工为由主张无须支付年终服务金主张,与双方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该支付条件已经满足并成就,因此,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应予以支付。综上,上诉人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