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高美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美强。2007年6月7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7月18日因盗窃行为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7年8月29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减刑后于2013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美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中旬某日早上,被告人高美强溜门进入本县乾元镇幸福村外大豪失主沈某家,从二楼西面卧室床上的被褥下窃得人民币6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2200元,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害人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美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美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筱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