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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二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政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政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572号原告天津市政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京哈公路南侧秀金屯村西。法定代表人梁政,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法定代表人周峰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政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政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5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政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国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