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恢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朱建荣与冯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荣,冯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朱建荣,陕西铜川市人。被执行人冯建强,陕西铜川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荣与被执行人冯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整,受理费1300元,本案执行费820元,以上合计62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下剩执行标的为52120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荣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标的52120(含执行费)元的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冯建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建荣借款55000元整,受理费1300元和执行费82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冯建强履行了55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再无其他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