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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现付与刘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付,刘改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刘现付,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刘相霞,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改民,男,汉族,住濮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付诉被告刘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改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候玉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