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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2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凤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840号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女,1983年3与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俊岩,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赵凤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