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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付枝、吴利超、吴勇超与被执行人刘敏超、周勇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付枝,吴利超,吴勇超,刘敏超,周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姚付枝,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4224281957********。申请执行人:吴利超,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4210031981********。申请执行人:吴勇超,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4290061983********。被执行人:刘敏超,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黄陵村刘湾**号。身份证号:4201211973********。被执行人:周勇军,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滨湖社区**号。身份证号:420114197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付枝、吴利超、吴勇超与刘敏超、周勇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勇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周勇军有车牌号为鄂ANC9**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勇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NC9**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审 判 员  罗汉成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