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士训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士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480号罪犯王士训,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蜀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士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王士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理查明,罪犯王士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士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士训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