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三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池某、蒋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蒋某,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2007年5月10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2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1996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02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2013年3月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蒋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蒋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池某伙同李某、仇兴江(另案处理)乘坐蒋某驾驶的东风牌小面包车来到三门县六敖镇上街村附近。被告人蒋某、李某将车停在乾墩村鸭栏场旁等候,被告人池某、仇兴江下车实施盗窃,窃走被害人包从根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三轮电瓶车内的五个电瓶(价值人民币750元)、一辆凌志牌三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350元)。后蒋某、李某驾驶车辆载着所窃财物返回临海。池某、仇兴江又来到三门县六敖镇天字号村,窃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龙嘉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当天上午,被告人池某将所窃财物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销赃,其中池某分得人民币1200元、仇兴江分得人民币1300元、蒋某分得人民币300元、李某分得人民币200元。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凌志牌三轮电瓶车已追回;被告人蒋某、李某已退赔被害人包从根人民币15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仇兴江的供述、被害人包从根、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相某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二、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四、追缴被告人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林菁优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