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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宋红霞与尤江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尤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宋某甲。委托代理人许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姣姣,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尤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尤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对尤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享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