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宋红霞与尤江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尤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宋某甲。委托代理人许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姣姣,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尤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尤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对尤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享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