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岑明德、吴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明德,吴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明德,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25日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辩护人韦光鸿,乐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吴龙,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8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明德、吴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春燕、陈长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明德及其辩护人韦光鸿、被告人吴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日16时许,乐业县同乐镇平寨村的黄名坤、黄标等人与被告人岑明德、吴龙及王由铁(在逃)因事引发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岑明德、吴龙及王由铁持刀将黄标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标的伤属于重伤。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岑明德、吴龙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岑明德、吴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岑明德、吴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明德的辩护人韦光鸿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岑明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其系初犯;2、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岑明德主观恶性不大,凶器也不是其拿来的;3、被告人岑明德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16时许,乐业县同乐镇平寨村一组的黄名坤带其妻子及小孩到乐业县城二十四米大道的“柳螺飘香”美食超市店吃粉,而被告人岑明德与王建铁、王建本等人也在该店吃饭。当中,由于岑明德等人中有人用言语惹黄名坤的妻子,黄名坤认为调戏其妻子而恼怒,其即电话联系黄元广,叫黄元广开车到“柳螺飘香”店接其妻子及小孩回平寨并拉人上来帮忙打架。岑明德、王建铁、王建本等人饭后出门到红七、红八军会师纪念碑处,在该处碰上被告人吴龙路过,大家就在那里闲谈。而黄名坤吃完粉后,走出“柳螺飘香”店门口看见岑明德、吴龙、王建铁、王建本等人在纪念碑处,随即电话联系本屯的黄标(曾用名黄仁标)、黄保立、黄名祖等人过来帮打岑明德等人,黄名坤电话联系后,其在“柳螺飘香”店门口等候。当黄元广用车接走黄名坤妻子及小孩回到平寨后,其用车拉黄标等人回到乐业县卫生局路口下车。当黄标、黄保立、黄名祖、黄元广、黄元功等人赶到“柳螺飘香”店对面后,黄名坤即冲到纪念碑处对岑明德、吴龙等人进行殴打,后双方发生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吴龙跑到附近的“华美食府”厨房内拿了两把菜刀出来,将其中的一把给岑明德。黄名坤、黄标等人见吴龙、岑明德手持菜刀后逃离,黄标逃往“流金岁月”茶艺楼方向,岑明德、吴龙就持刀追赶黄标,当黄标跑到“流金岁月”茶艺楼门口时,被王由铁与他人追打正好返回碰上,此时岑明德、吴龙也追上黄标,三人就在“流金岁月”茶艺楼门口用刀朝黄标的全身乱砍,致使黄标当场倒地。后吴龙弃刀在地上三人即逃离现场往乐业县新客运站乘车外逃。经乐业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标的伤情属重伤。被告人吴龙于2013年3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禁毒大队抓获归案,被告人岑明德于2013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抓获归案。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吴龙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标的各种经济损失费180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岑明德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标的各种经济损失费12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报案受案情况。(2)、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禁毒大队及深圳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吴龙于2013年3月7日被抓获,被告人岑明德于2013年4月10日被抓获。(3)、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岑明德、吴龙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标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黄标对被告人岑明德、吴龙的谅解。(4)、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证言(1)、证人黄光胜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16时15分,其在餐馆门口(华美食府)擦车,突然看见一个年青人冲进其餐馆的厨房里拿了两把菜刀出来,其去拦被他威胁,他就拿着菜刀往“流金岁月”的方向跑去,后其就拔打“110”报警。(2)、证人陈思柔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下午4点10分左右,其在“华美食府”餐馆收银台那里看电视,突然见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冲到其餐馆的厨房里拿了两把菜刀跑出来,其马上喊:“你干什么要拿我的菜刀,放下来。”那个年轻人恶狠狠地说:“你再说我就砍你。”这样其就不敢再说话了,后其丈夫黄光胜就报警。(3)、证人黄名坤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下午,其与老婆韦秀散、小孩黄光旺三人到“柳螺飘香”粉店吃粉,在对面那桌坐有六个年青人,其去要粉时,那六个人中有一个调戏其老婆,当时其没讲什么,只是站在那人旁边看了他一眼。其要得粉后就打电话给黄元广:“你开车过来接我老婆回家,我们在柳螺飘香分店吃粉,有人要打我。”那六个人吃完粉后就先走了,其与老婆吃完粉走出门口看见他们六个人还站在纪念碑那里,其怕被他们打,就在门口打电话给叔黄仁标讲:“叔,我在街上吃粉,我老婆被人调戏了,他们要打我,你帮我叫人过来。”之后,其又打电话给黄保立和黄名祖,叫他们喊几个人上来。其在门口等了几分钟,黄元广就开面包车过来把其老婆接走,不久黄仁标就和黄保立、黄名祖、黄名忠、黄保稳、黄元功、黄仁芳、黄名富八个人过来。他们到后就一起往纪念碑处走去,其见他们六个人后,就直接冲过去打调戏其老婆那个人的胸口,那个人往县防疫站后面跑,其追到防疫站门口不见那人了,其就从县医院旁边那条路出来坐公交车回家了,黄仁标等人在后面发生什么事情其没有看见。(4)、证人罗志然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4点多钟,其在“乐家福”超市里面点货,突然听到外面传来吵闹声,其走出超市门口看,见有一个男青年摔倒在超市对面的“流金岁月”茶楼门前,后面十几米远的地方追上来三个男青年,他们手里拿着刀,摔倒在地的男青年来不及爬起来就被那三个男青年围住乱砍,砍了1分多钟,他们就往乐业饭店方向跑,被砍的那个男青年就慢慢从地上爬起来走到卫生局门口,一下“110”警车赶到就把他带上车走了。(5)、证人覃昌建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下午4点钟这样,其在乐业县二十四米大道顾式茶特产专卖店喝茶,突然听到外面吵闹就走出门口看,当时见有三个人拿着刀在“流金岁月”茶楼门口砍一个人,被砍那个人已倒在地上。砍了一下有两个人先停下来,还有一个继续砍,之后见有一个人的刀掉在地上,这样他们就跑了。他们跑到顾式茶特产专卖店门口上了一辆三马仔车,但那三马仔车不敢拉他们,他们就往乐业饭店方向跑去。而被砍伤的那人起来往卫生局门口走,一下“110”的车赶到把他拉去医院了。(6)、证人薄晓燕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乐业县举行商品交易会,其公司在“流金岁月”茶楼旁边设立一个促销摊点,由其负责销售“天地一号”饮料。11月2日下午4点多钟,其在摊点上班,突然发现有几个从乐业县纪念碑方向追打下来,前面两个男青年边跑边骂,后面有一个男青年手持菜刀追赶,一下子就跑到交易会里面去了。那个持刀的人又往回走,这时又看见有两个人手持菜刀追着一个穿着白色上衣的男人下来。那个穿白色上衣的男人在跑到“流金岁月”门前时不小心摔倒,那两个追赶他的男人和前面返回的男人立即围上去拿菜刀对着那个人乱砍,他们每人砍那个人几刀后就住手了。三个凶手之后跑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三马仔上坐车逃跑,但司机不愿开车,那三个人就下车往乐业饭店方向跑,砍人现场的路边掉落了一把菜刀。(7)、证人韦光俭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下午4点多钟,其正在新华家电门口上班,突然看见斜对面的乐业县纪念碑草坪上有七八个男青年混打在一起,当中有一个青年跑到“华美食府”拿出几把菜刀又跑到打架的地方,然后分一把菜刀给一个正在和对方打架的同伙,另一方看到对方拿刀就往乐业饭店方向跑,拿刀的几个人在后面追,追到卫生局对面的人行道,有一个人摔倒,拿刀的几个人就围住那个人乱砍。(8)、证人岑俊霖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下午,其开三马仔帮乐家福超市送水,在超市里搬水中听见有人讲外面有人打架,其就出到门口看。当时,见吴龙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三人拿着菜刀从纪念碑方向追着四五个人往乐业饭店方向。到“流金岁月”茶楼门口时,身穿白色T恤的年轻人被那个穿红衣服的人砍伤背部倒地,后吴龙等三人继续用刀砍那人的脸部和头部等处,砍了一下吴龙等人就往乐业饭店方向跑,吴龙跑时把他拿的那把刀扔在人行道边。吴龙他们跑后,被砍的那个人就往乐业县卫生局走过来,他刚走到卫生局门口,“110”的车就到了。(9)、证人黄元广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下午4点钟左右,其在乐业县城城南玩,突然接到黄名坤的电话,说他的老婆在“柳螺飘香”粉店被人调戏,叫开车去接他老婆回家并拉几个人上来帮忙打架。其即开一辆面包车到“柳螺飘香”把黄名坤的老婆及小孩送回平寨屯路口,又从平寨屯拉三个中年男人到乐业县卫生局十字路口,坐车的那三个男人就下车。当时见黄名坤是站在“柳螺飘香”门口,下车那三个人是向黄名坤那里走去,其是开车到“华美食府”门口停放。其停好车往下走,发现黄名坤及车拉来的那三个人已经和一帮不知名的男青年混打在一起,是在乐业县纪念碑草地上打的。其急忙跑过去追一个男青年,他摔倒在地其就过去踩了一脚,他爬起来就跑了。后其回头一看,见对方有两个人拿着菜刀冲下来,其立即往下跑,之后直接开车回家了。(10)、证人黄仁芳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下午,其在乐业县乐天花园商品展销那里玩,后出来到二十四米大道刚好碰见黄名坤和寨上几个人在追打一个人,其就和黄名坤一起追一个人到防疫站那里,那人往医院方向跑,其和黄名坤就没追了,后其就往小吃街走去。(11)、证人黄元功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下午,其和黄保力在乐业县城乐天路临时商场逛了一下后准备到森工站坐车回家。当走到卫生局时,看见有一帮人在二十四米大道的“柳螺飘香”粉店门前吵架,那时大概是16时许这样,其两人就过去看,见本村的黄仁标(黄标)和黄名坤与六个不认识的青年人打架,于是其与黄保力就用手帮忙一起打那六个人,因为那六个人个子不高,他们打不过我们,他们中有两个被我们打鼻子流血。他们见打不过我们,有两个人就往民族中学路口方向跑。过得两分钟这样,跑了的那两个人手中拿着菜刀从民族中学路口冲下来,其怕他们砍伤连忙跑了,后和黄保力坐三轮车回家。(12)、证人黄名忠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那天,寨上有人去世其去帮忙办理丧事。到下午约4点钟的时候,其到平寨路口见黄元广开面包车停在那里,其就与黄标、黄名祖坐黄元广的车到乐业街上。我们到森工站路口也就是展销会路口下车,下车后其准备去展销里面买衣服,看见其弟黄名坤去打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其过去看见他们有五六个人,有的手里拿石头,有的拿泥巴。其中,有一个人拿泥巴过来打中其的胸口,这样其就冲上去打他,他逃跑摔倒在地上,其过去向他脸部打了一拳。后又另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冲过来打其,其抓起石头向那个人冲去,他就往防疫站方向跑,其追了几步往后看见其他人都跑了,其认为是警察过来就往乐天花园方向跑。当跑到展销会路口往后看,见有一个鼻子出血的人手里拿着刀,他从纪念碑那里往展销会路口追来,其害怕就坐三马仔回家了。(13)、证人黄元满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其个人到乐业县二十四米大道的“柳螺飘香”店吃饭,准备吃完饭的时候,见幼平街上的吴龙和其本屯的王建本、王由铁等几人也到“柳螺飘香”店吃饭,他们刚到其就走了。(14)、证人杨桂仙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下午4点钟左右,其的三马仔从县医院门口拉一个女的准备去城南移动公司,当车开到“流金岁月”茶楼门口时,突然有一个人从左边上到车上坐,原在车上那个女的被吓怕下车了,后又有一个人拿着刀跑到其车边来,一下他们两人就往乐业饭店方向跑了。(15)、证人王算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日下午,王建本、黄光满、岑明德、柏鸿川、王由铁到其的租房住处,他们一进来就不停地说,被砍的那个人肯定死了,不死也残废了之类的话,后来他们叫其帮喊一辆的士车过来,其就帮他们喊来了一辆绿色的的士,他们就乘车走了,好像是往百色方向。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标陈述,2011年11月2日下午4点钟左右,其在家准备吃饭,黄名坤打来电话讲:“叔,我老婆在乐业县城被人调戏了,你上来看一下。”接完电话其就出来到平寨小学路口,到那里见有黄名忠、黄保庭、黄保立、黄仁芳等几个人也在,我们在学校路口等了一下,黄元广就开面包车过来,黄保立就叫我们上黄元广的车,我们坐车到乐业县城广场旁边的森工站路口处下车。我们下车时看见黄名坤站在“柳螺飘香”粉店门口,我们就往黄名坤站的位置走,还没走到就见黄名坤冲过去纪念碑那里打架了,随后我们也冲过去帮忙打。其过去就追一个人往上面方向跑,追得十几米这样见打不成,其他人也跑散了,其转身就往广场方向走,刚走几步就见有两三个人拿着刀追,其就往前跑。当跑到卫生局门口时他们准备追上了,其又跑往对面的“流金岁月”茶楼,刚过公路到“流金岁月”茶楼门口就被他们砍了。当时他们谁砍中什么地方其都没有注意,他们是拿刀乱砍的,只看见一个平头的人砍脸上。其被砍倒后他们就跑了,其站起来往卫生局门口走,一下“110”的车赶到把其送到乐业县医院抢救。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岑明德供述,2011年1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的一天,其到乐业县“柳螺飘香”那里吃饭,刚到那里就接到王建本的电话,后面他也过来,跟王建本过来的还有王由铁,三人就在那里坐比较靠里面位置那桌,我们对面那桌有两男一女,他们坐靠门口。王建本平时喜欢惹姑娘,当时正好有一个姑娘进来,王建本就挥手说:“喂,妹子。”那个姑娘没应,反过来对面那桌的两男一女却盯着我们看,其和王建本、王由铁吃完东西后就到卫生局旁边纪念碑那里玩,当中吴龙也到那里。过了半个小时这样,有几部三轮车到纪念碑那里停下来,从车上下来十多人,他们过来直接打其一拳,其反应就跑,刚跑得几米这样摔倒在地,一帮人就过来围起拳打脚踢。打了1分钟左右,几个人停下来不打了,但有一个男的扯着其头发一直打不放,并叫其跪在那里认错。这时,不知吴龙从哪里跑过来,那个男的见吴龙手里拿有刀就放手了。吴龙当时手里有两把菜刀,他递一把给其,那个男的见了就往后躲开几步,并脱下衣服乱甩和吴龙对抗,他边甩衣服边往“流金岁月”茶楼方向跑。其就和吴龙拿刀跟着追下去,那个男的跑到“流金岁月”茶楼门口时,其和吴龙离他约二十米这样。当时,王由铁刚好从民族中学路口上来,在“流金岁月”门口碰到那个男的,王由铁就用手上的刀朝那个男的砍去,砍中那个男的脸后直接倒地,王由铁又继续砍他的头部和手部。此时,其和吴龙追上,吴龙拿刀往那个男的背部砍,砍中右边肩膀那里,然后吴龙就把刀扔在旁边地上。在吴龙砍的同时,其也拿刀砍那个人的背部两刀。我们准备要跑时,那个男的用手指着我们说:“这回你们死定了。”其恼火又拿刀再砍他大腿一刀。之后,吴龙叫其把刀扔但其没有扔,就和吴龙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三轮车,但司机不愿拉,其就和吴龙两人往乐业饭店方向跑去,跑到乐业饭店对面时,吴龙就将其手上刀抢过去扔到旁边的那条水沟了。后两人坐了一辆三轮车到乐业县新车站那里,过得一下王由铁来到汇合,三人就乘客车往南宁方向逃跑。(2)、被告人吴龙供述,2011年1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得了)的一天下午,其从乐业饭店走路准备到妇幼保健站坐车回幼平。当走到纪念碑处时,正好碰到王由铁、王建本、岑明德、柏鸿川、黄光满和一个不懂名字六个人在纪念碑那里耍。在谈话当中,有二十几个人冲过来打我们七个人,当时其不懂怎么回事,有四五个人抓起其打,把其左手打出血,一下正好有一辆三轮车开过来,其就跳上三轮车,有七八个人追车,其见他们准备追到,就下车往华美火锅城那条巷子跑,后跑进华美火锅城里面想找木棍打他们,但没有找到,就跑进厨房里面,在厨房的刀板上拿了两把菜刀跑回纪念碑那里。当跑到华美路口,看见王由铁被几个人从纪念碑下面打上来,其拿刀跑过去,那几个人就往乐业饭店方向跑,王由铁过去追他们几个人,其就把两把刀丢在地上。此时,又见岑明德在纪念碑下面跪在地上被几个人围起打,其又捡起那两把刀跑往岑明德那里,那几个人见其拿刀就跑了。但还有一个人和岑明德打,岑明德就喊叫其拿刀给他,其就把右手拿那把刀给岑明德。那个人见我们拿有刀就往“流金岁月”茶楼方向跑,其与岑明德在后面追,他边跑边脱衣服乱甩。当他跑到“流金岁月”门口时,正好碰见王由铁从民族中学路口返回,当时其与岑明德离那个男的约十五米这样。王由铁碰那个男的就用他手上的刀朝那个男的砍去,砍中那个男的脸,那个男的直接倒地,后王由铁继续砍那个男的头部和手。其与岑明德追到,其就用刀往那个男的背上砍,砍中他的右边肩膀处,其没有用力砍,只是用刀划要的,后其害怕就把刀丢在地上。此时,见岑明德往那个男的背上砍了两刀,王由铁准备跑了那个男的抱起他的脚不放,王由铁又朝那个男的鼻子上砍一刀他就跑了。王由铁跑后,不知那个男的讲什么,岑明德又转身往那个男的腿上砍一刀。这样其就和岑明德上一辆停放在旁边的三轮车,但司机不愿拉,两人就下车往乐业饭店方向跑,跑到乐业饭店对面马路时,其就把岑明德手上的刀抢过来,扔到旁边那条水沟里。之后,两人坐一辆三轮车到乐业新车站,过得一下王由铁来到汇合,三人就乘客车往南宁方向逃。5、鉴定结论(乐)公(刑)鉴(伤)字(2011)048号黄仁标伤情鉴定书,证实黄仁标被刀砍全身多处创裂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所受损伤程度是重伤。乐公(刑)鉴通字(2011)04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伤情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6、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方位、环境等情况。(2、证人岑俊霖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12张正面免冠照片中,其辨认出持刀砍伤黄标的是第7号照片上的人,即吴龙。(3)、证人韦光俭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12张正面免冠照片中,其辨认出到“华美食府”拿出菜刀的是第7号照片上的人,即吴龙。(4)、被告人吴龙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12张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其持刀砍伤的是第9号照片上的人,即黄标。并辨认作案用的菜刀。(5)、被告人岑明德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12张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其持刀砍伤的是第7号照片上的人,即黄标。(6)、被告人岑明德、吴龙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指认案发现场及要刀、弃刀地点。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的事实有直接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明德、吴龙伙同王由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受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明德、吴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岑明德、吴龙伙同王由铁在共同犯罪中,由于王由铁没有归案,不便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岑明德、吴龙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本案被害人处事不当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故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明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岑明德、吴龙均系初犯,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二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岑明德、吴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明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应全代理审判员 黄启永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桂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