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北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玉星与被告岑世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星,岑世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北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杨玉星被告岑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星与被告岑世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孩子尚属幼年,并且被告已表示重归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庭前申请撤诉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玉星负担。审判员 覃春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