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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东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聊东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聊城市电业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麻建萍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