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东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聊东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聊城市电业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麻建萍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