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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静娥与翁生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娥,翁生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57号原告:陈静娥。委托代理人:顾伟英。被告:翁生求。委托代理人:方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娥与被告翁生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娥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静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0元,由原告陈静娥负担。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