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静娥与翁生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娥,翁生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57号原告:陈静娥。委托代理人:顾伟英。被告:翁生求。委托代理人:方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娥与被告翁生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娥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静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0元,由原告陈静娥负担。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