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潍坊秦丰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李孝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潍坊秦丰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李孝明,纪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李秀华。被告潍坊秦丰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谢建辉,总经理。被告李孝明。被告纪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与被告潍坊秦丰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李孝明、纪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并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院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孙方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延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