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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玉发与骆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50-3号原告:程玉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成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发与被告骆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骆成发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程玉发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