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卢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24号罪犯卢江,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岚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至2015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以(2011)安刑减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江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2月25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0个,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江服刑期间踏实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自学遵守各项临界规纪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能积极参加生产,自学维护正常有序的改造秩序,服从安排,踏实劳动,积极完成各种劳动任务,确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本院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卢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江减去余刑。原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已缴纳1500元,含2011年9月减刑时缴纳的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