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周立桂、杨小丽与林光星、黄美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桂,杨小丽,林光星,黄美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周立桂。原告:杨小丽。委托代理人:曾清科。被告:林光星。被告:黄美素。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受理原告周立桂、杨小丽与被告林光星、黄美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桂、杨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立桂、杨小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