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辽阳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辽阳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369号原告: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方建平。委托代理人:林俊。委托代理人:沈升。被告:辽阳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辽阳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阳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辽阳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缓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承担。审 判 长 臧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立平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