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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孔思然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思然,韩明英,吴福丰,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下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孔思然。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韩明英。申请执行人吴福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爱龙。本院在执行吴福丰、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安龙等三案(2012杭下执民字第1133、1139、1140号)中,利害关系人孔思然、韩明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决定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听证通知。利害关系人孔思然、韩明英收到听证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吴福丰、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孔思然、韩明英已通过书面方式确认送达地址。法院根据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听证通知,当事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利害关系人孔思然、韩明英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参加听证,可视为利害关系人孔思然、韩明英放弃异议申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害关系人孔思然、韩明英撤回异议申请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玉萍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