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郑林继与应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继,应祖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974号原告郑林继,现羁押在浙江省衢州市十里丰监狱五监区八分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若男。被告应祖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林继与被告应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林继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林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92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林继负担。审 判 长 潘胜华人民陪审员 林士红人民陪审员 沈兴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柯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