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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世兴申请执行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兴,王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兴,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三民初字第000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世兴于2013年1月11日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委托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张世兴本金13000元及相应期间利息(从2011年10月20日起计算,按月息11‰计算),负担案件执行费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海洋现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银行查询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22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