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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执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金国与解劲峰民间借贷扣留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国,解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国,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解劲峰,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解劲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解劲峰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有债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解劲峰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债权收入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璐璐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