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6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自2012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当月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的存款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文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