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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宋某某,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彦利,容城县容城镇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