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宋某某,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彦利,容城县容城镇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