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58、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张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黄艳丽,张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58、1559号原告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市中心区东南时代财富大厦7层A、B、C、D、E。法定代表人卢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希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1558号案)被告黄艳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东银,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巧玲,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1559号案)被告张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徐鸿仪,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艳丽、张蓬居间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立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扬、殷希静,1558号案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东银、李巧玲,1559号案被告张蓬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鸿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1日,经原告居间撮合,1558号案被告黄艳丽与1559号案被告张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黄艳丽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星座大厦20B-B物业出售给张蓬,转让价为1225000元。根据原告与两案被告的约定,基于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被告黄艳丽应当支付原告佣金5000元,被告张蓬应支付原告佣金25800元,但两案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558号案被告:1、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5000元;2、支付逾期拖欠原告佣金的利息(从2012年12月11日起暂计至2013年6月25日止为490元,实际计算至结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1559号案被告:1、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25800元;2、支付逾期拖欠原告佣金的利息(从2012年12月11日起暂计至2013年6月25日止为2529元,实际计算至结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1558号案被告答辩称,原告未提供补充协议的意见给被告,而是要求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收征管,从而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其未能促成交易,并对此存在过错,故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报酬。1559号案被告答辩称,原告并未提供成功的居间服务,买卖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交易未完成。原告亦未与被告签订符合规定的《居间服务确认书》,其业务人员从未向被告出示过相关资格证书,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行业规范。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佣金。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两被告签署的《确认书》(佣金)第三条约定,经居间方通知,逾期支付佣金的,按每天佣金的万分之五支付利息。两被告最终未能签订国土局版本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交易未完成。本院认为,原告促成两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但居间服务包括一系列的服务内容,如签署国土局版本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向登记机关递件、完成过户等。本案的两被告未能签署国土局版本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交易未完成,原告不能获取佣金,只能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酌定为约定佣金的50%,1558号案为2500元;1559号案为12900元。依据《确认书》的约定,佣金利息自居间人通知后开始计算,无证据表明居间人何时通知了两被告人支付佣金,因此,原告要求自2012年12月11起计算佣金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2013年6月26日)开始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1558号案被告黄艳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2500元及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3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1559号案被告张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12900元及利息(以129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3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58号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负担13元。1559号案案件受理费508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129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