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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睢某某地址不详,去向不明,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