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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县石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县石店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363号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孟县石店煤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锅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延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