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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邓娟与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四川省南充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合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娟,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四川省南充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邓娟。被执行人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邓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四川省南充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银行存款142502.47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