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民一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龚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422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韦树全,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见国,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陈惠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