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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绍喜与顾大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喜,顾大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王绍喜。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大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正洲,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绍喜与被告顾大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扬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纷一案,原告王绍喜于2013年7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大伟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绍喜撤回对被告顾大伟的诉讼。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 松 百度搜索“”